有一次,胡适应邀到某大学演讲,他边讲边在黑板上写下要点。他在引用孔子、孟子、孙中山的话时,便在黑板上写下“孔说”、“孟说”、“孙说”。最后,他发表自己的见解,在黑板上写的是“胡说”。这表明,胡适是一个()
A.有幽默感的人,但其生活情趣是庸俗的 |
B.有幽默感的人,具有乐观、幽默的生活态度 |
C.没有道德修养、生活情趣低级和庸俗的人 |
D.愚昧无知、没有什么情趣的人 |
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尊重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是()
A.护送儿童过马路 |
B.路遇伤病者奋力抢救 |
C.为伤员献血 |
D.因小事与同学发生口角,对同学大打出手 |
李某在自家阳台放置花盆,不小心坠落砸伤他人。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A.这是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表现 |
B.这是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表现,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C.李某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D.李某不是故意的,所以不用负责任 |
有人说,生命健康权是“1”,名誉、金钱、友情、地位等都是“1”后面的“0”.有了“1”,这个数字可以是十、百、千、万乃至无穷大;若没有“1”,后面的“0”再多也是“0”.这告诉我们()
A.拥有了健康必然拥有金钱、友情 |
B.生命健康权是公民首要的、最根本的人身权利 |
C.不健康的人不可能拥有名誉、地位 |
D.要运用一切手段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 |
某市一名12岁的少年晚饭后与父亲在街上散步,因用脚踢到路边的栏杆而触电受伤致残。据调查,事故为电线老化漏电所致。该少年在父母及律师的帮助下,把市电力局告上法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判决被告赔偿少年各种损失38.8万元。从材料中可以看出()
①该少年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
②我国公民的权利有法律保障
③该少年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④该案适用刑事诉讼程序
⑤电力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A.①②③⑤ | B.②③④⑤ | C.①③④⑤ | D.①②③④ |
中国律师网报道,云南玉溪有一市民因不满律师官司中的表现,使他败诉,便将该名律师骗至一出租屋并关了三天。其行为侵犯了该名律师()
A.肖像权 | B.人格尊严权 | C.隐私权 | D.人身自由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