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政治上的自由是公共自由,要保障公共自由,就应该避免把权力单独委托给一个人、几个人或少数人,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为此,提出一条原则,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用权力来约束权力,形成一种能联合各种权力的机制,其中各种权力既调节配合,又相互制约,即权力要分开掌握和使用。
——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
材料二 西方从中世纪遗留下来的教会神学,其内容不是关于这个世界的问题,而是关于另一个世界的问题,身后世界的问题。任何神学的东西,只要人的思想世俗化了,理性觉醒了,那么神学的东西不管多么貌似强大,都是不堪一击的非常脆弱的。……在中世纪的西方封建国家中,与君权平列的有教权。……一个封建君主如果侵犯了封臣的权利,封臣就可以不对封主尽义务。……西方封建时代法律来自社会,而非出自君权。儒家的圣贤主张经世致用,相信可以把现实世界治理成为一个具有良好秩序的、合理的世界。正因这样,儒家经学对我们社会的影响之深、力量之韧是罕见的。……封建时代中国的皇帝,既是君,又是圣,君神合一。……一切权力都掌握在手里。除此,中国还有一个关于君权的理论,叫做“君者,法之原也”。……中国启蒙运动遇到的困难要比西方启蒙运动遇到的困难大的多。
——摘自吴于廑《中西启蒙运动的比较》
(1)据材料一归纳孟德斯鸠的观念。并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简要分析孟德斯鸠思想的影响。
(2)根据材料二,论证“中国启蒙运动遇到的困难要比西方启蒙运动遇到的困难大的多”这一观点。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 孝公既见卫鞅,语事良久,孝公时时睡,弗听。……卫鞅曰:“吾说公以帝道,其志不开悟矣。……吾说公以王道,公善之而未用也。……吾说公以霸道,其意欲用之矣。”卫鞅复见孝公。公与语,不自知口之前於席也。语数日不厌。
——《史记·商君列传》
材料二 三年,卫鞅说孝公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孝公善之。
——《史记·秦本纪》
材料三大夫曰:昔商君相秦也,内立法度,严刑罚,饬政教,奸伪无所容。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国富民强,……其后卒并六国而成帝业。文学曰:商鞅以重刑峭法为秦国基,故二世而夺……知其为秦开帝业,不知其为秦致亡道也。
——桓宽《盐铁论·非鞅篇》
(1)结合时代特征,分析材料一中秦孝公不用帝王之道而用霸王之道的原因。依据材料二概括指出商鞅变法的核心思想。
(2)依据材料三,分析“大夫”和“文学”两派对商鞅变法有何不同评价?你认为应该如何正确评价历史上的改革?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各题。
材料一 1904年清政府颁行的《癸卯学制》为中国近代新教育的开始。《癸卯学制》明确设定了各类学堂的培养目标:初等小学堂:属普及教育性质,宗旨是“启其人生应有之知识,立其明伦理爱国家之根基,并调护儿童身体,令其发育。”高等小学堂:属普及教育性质,宗旨是“培养国民之善性,扩充国民之知识,强壮国民之气体。”中学堂:属普通教育性质,兼有升学和就业两重任务。以“俾毕业后不仕者从事于各项实业,进取者升入高等专门学堂均有根底为宗旨”,即以作官、从事实业和升学的准备作为设学宗旨。高等学堂:属高等教育性质,“以教大学预备为宗旨”;以备学皆有专长为成效。通儒院:通儒院相当于“研究生院”,以“造就通才为宗旨”;“为研究各科学精深义蕴,以备著书制器之所。”实业学堂:分初等、中等、高等,以振兴农工商各项实业为富国裕民之本计;其学专求实际,不尚空谈。初级师范学堂:相当于普通中学程度,培养高等小学和初等小学堂教员。优级师范学堂:相当于高等学堂(大学预科)程度。培养初级师范学堂和普通中学堂教员和管理员。
材料二夫今之所谓新教育者,亦多端矣。日练习主义之教育,曰试验主义之教育,日实用主义之教育,日劳动主义之教育,日人格主义之教育,曰新理想主义之教育,曰自学辅导主义之教育,日杜威之教育,日蒙台梭利之教育,日欣斯凯泰奈之教育,日爱伦凯之教育,纷纷逞说,各有优异。如临百戏斗巧之场,如入万花争妍之圃,前瞻后盼,耳目眩瞀,诚令人昏迷颠倒,莫知所始从也。
——姜琦《何为新教育》《新教育》第1卷第4期1919年5月
材料三旧教育的主义是要受教育者依照教育者之理想,做成伟大的个人,为圣贤,为仙佛,为豪杰,为大学者。新教育不是这样,新教育是注重在改良社会,不专在造成个人的伟大。
新教育是人民公共的,个个有相当的机会,发展他们各个的道德、技能、学识,所以新教肓的真精神,是德谟克拉西主义。
——陶行知《新教育是什么》《新教育》第4卷第4期1922年4月
(1)根据材料一、二分析中国近代新教育兴起时的主要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新教育兴起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三分析新教育的实质是什么?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新教育的影响。
【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材料一戊戌时期,梁启超尖锐地指出,“爱国必自兴民权始”,断定“能兴民权者,断无可亡之理”。流亡日本时期,他曾愤怒地表示“我辈实不可复生息于专制政体之下。专制政体者,我辈之公敌也,大仇也!有专制则无我辈,有我辈则无专制,我不愿与之共立,我宁愿与之偕亡”。1903年12月,梁启超由美国返回日本。曾承认自己“向年鼓吹破坏主义,而今者反对破坏主义”,“与其共和,不如君主立宪,与其君主立宪,不如开明专制”。从1905年开始,清政府宣布要实施立宪,粱启超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和期望。为出国的五大臣起草《考察各国宪政报告》。直到“皇族内阁”产生,才使梁启超君主立宪的幻想彻底破灭。民国成立后,梁表示接受既成事实,投靠袁世凯。当袁世凯复辟帝制时,于1915年发表《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一文,促使了护国运动的爆发。
——摘编自徐斌《论梁启超的善变》
材料二在清末,不论是暴力的革命运动,还是和平的立宪运动,都是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旨在以某种形式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取代封建的君主专制制度的进步的历史运动,从本质上讲,都是对中国社会进行根本变革的革命性的运动,从梁氏那些鼓吹“立宪”的言论来看,也正是“宣传了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再联系他一生思想活动来看,他是把追求宪政与追求富国联系在一起的,“此志终生未变”,因而这也是应当肯定的。
——摘自耿云志崔志海《梁启超研究的新成果》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梁启超的政治思想经历了怎样的变化,并说明其思想变化的突出特点。
(2)根据材料二,指出评价梁启超的原则。
【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
材料一 1951年9月联邦德国总理阿登纳在政府声明中说:“新的德意志国家及其公民只有感到对犹太民族犯下的罪行,并且有义务做出物质赔偿时,我们才算令人信服地与纳粹的罪恶历史一刀两断。”他还曾说:“赔偿是我们的责任,它虽然不能洗刷我们的罪恶感,却是和解的前提。”从战后到2002年,德国的战后赔偿金额达到1040亿美元,它每年还继续向10万受害者赔偿6.24亿美元的养老金。1994年,德国总统赫尔佐克在勃兰特“惊世一跪”的20年后,对波兰再次表示,“我请求你们宽恕德国人给你们造成的痛苦”……对于德国有关纳粹大屠杀的历史教育,世界犹太人大会主席辛格说:“校普遍进行纳粹大屠杀教育,正视历史,已经成为德国民族意识的一个组成部分。”
——摘编自张景云《日德两国不同的二战史观论述》
材料二二战后,日本对侵略历史“不反省、不道歉、不谢罪”(“三不主义”),而且不断制造事端,篡改历史教书、参拜靖国神社、发表歪曲历史的言论……日本每年都要在广岛举行和平大会……日本著名者藤原彰指出:“日本人十分缺少从加害者的角度认识战争的意识。”战后初期,美国单独占领日本,免除了头号战犯裕仁天皇的战争责任,释放战犯并允许其重返政坛军界执掌国家大权……在战争索赔问题上,国际地位尚低的亚洲受害国的多数国家,基本上自动放弃了对日战争索赔权。最后只有越南、缅甸、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四国接受了日本有限的赔偿……意大利政治家蒂齐亚诺·台尔察尼所著《日本人的自负与傲慢》一书中指出:“财富使日本人变得更加狂妄。”于是就有人叫嚣说:承认侵略并向亚洲国家谢罪是“自虐”行为,妨碍日本成为“政治大国”和在国际新秩序中发挥“领导作用”。
——摘编自王丽萍《中日两国“二战史观”的分歧论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知识,概括二战后德国对待法西斯罪行的态度和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知识,指出二战后日本“三不主义”态度的成因。
【近代社会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至于我们民国的约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民权。在南京订出来的民国约法里头,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那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孙中山在一次讨论中说:“内阁制,纯恃国会,中国本身基础,犹甚薄弱,一旦受压迫,将无由抵抗,恐蹈俄国1905年国会之覆辙。国会且然,何有内阁?今革命之势力在各省,而专制之毒在中央,此进则彼退,其势力消长,即专制与共和之倚伏。倘更自为削弱,噬脐无及。”孙中山在《中国革命史》一文中指出:“临时约法,既知规定人民权利义务;而于地方制度,付之阙如,徒沾沾于国家机关,此所谓合九州之铁铸成大错者也。”他说:“因为我以为这个执行约法,只有一年半载的事情,不甚要紧,等到后来再鼓吹我的五权宪法,也未为晚。”
——转引自李伟迪《孙中山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订》
材料二孙中山:“余对于临时约法之不满,已如前所述,则余对于此与革命方略相背驰之约法,
又何为起而拥护之?此读者所亟欲问者也。余请郑重说明之。……故《临时约法》者,南北统一之条件,而民国所由构成也。袁世凯毁弃《临时约法》,即为违背誓言,取消其服从民国之证据,不必待其帝制自为,已为民国所必不容……余为民国前途计,一方面甚望有更进步、更适宜之宪法,以代《临时约法》,一方面则务拥护《临时约法》之尊严,俾国本不因以摇撼……奋然以一身荷护法大任而不少挠。”
——据谢扶民《中华民国立法史》
(1)据材料一指出孙中山对《临时约法》的态度,并分析原因。
(2)据材料二并结合所知识,分析孙中山支持《临时约法》的原因,并列举孙中山“以一身荷护法大任”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