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地图、表格等都蕴含了丰富的历史信息。
材料一明末清初的西学东渐概况
地理 |
利玛窦绘制《坤舆万国全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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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 |
利玛窦、徐光启合译《几何原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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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机械工程 |
邓玉函、王徽译绘《远西奇器图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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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文历算 |
汤若望、徐光启编订《崇祯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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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技术 |
熊三拔、徐光启合译《泰西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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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炮制造 |
徐光启将火炮运用到辽东战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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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古典哲学 |
李之藻、傅汎际合译《谈天》(亚里士多德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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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 |
美术 |
西方绘画技法 |
音乐 |
西洋乐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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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
教堂、圆明园 |
(注:利玛窦、汤若望等欧洲传教士同时也把中国的《大学》、《论语》等典籍介绍到欧洲。欧洲学者称之为“一次相互的启蒙”。)
材料二中国近代以后西学东渐的历程
鸦片战争后 |
林则徐(钦差大臣)雇人翻译《四洲志》《各国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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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源编写《海国图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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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鸦片战争后 |
江南制造总局翻译馆、上海同文馆(均为清政府所办) |
李善兰翻译《方圆阐幽》、《垛积比类》 |
徐寿翻译《化学鉴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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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蘅芳翻译《地学浅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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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寅翻译《声学》《电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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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战争 后 |
大同译书局(梁启超自办)、译书出版社(留日学生自办) |
严复翻译《天演论》(赫胥黎著)、《原富》(亚当·斯密著) |
马君武翻译《卢梭民约论》(即《社会契约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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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廷栋翻译《万法精理》(孟德斯鸠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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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以后 |
陈独秀翻译《现代文明史》(法国薛纽伯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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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翻译《最后一课》(都德著)、《弑父之仇》(莫泊桑著) |
比较材料一、二,提取中国古代到近代西学东渐的变化发展的信息,并结合所学知识予以说明。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累世同居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家庭形式,自汉以来,历经各朝有所发展。其中比较著名的要数宋代至明代的浦江郑家,史载:“自建炎初殆今,已历十世,逾二百五十春秋矣。大小家人三千余口,不曾折箸争吵过”, 朱元璋曾亲赐“江南第一家”。郑家以“义居”闻名于世,曾颁布了家法《郑氏规范》,其规定了:
(1)建祠堂一所,以供奉先祖神位,家族有重大事务必到祠堂禀告祖先;
(2)选择一人(家长)监视家族事务,“家庭凛如公府,子弟小有过,颁白者犹鞭之”;
(3)家中产业券契,都要印上“义门公堂产业子孙永守”等字样,还需编字号。家长会集家众将其封藏,不得擅自开启。族人不论长幼,有敢言抵押出卖的,以不孝论处;
(4)家族膳食由各家主妇轮流主持,“每旦,击钟二十四声”;所有妇女劳作应当集中在一处,织布纺纱;生活用度,均由家中统一购置,统一发放;
(5)子侄称呼伯、叔则在排行之后再加上伯父、叔父,小辈和年幼者不得顶撞长辈。在家则孝悌为先,处事要仁爱宽恕;
(6)同族之人,本来就是一脉所生的血缘兄弟……郑氏子弟应当对他们尽心保护,不要让他们因贫病而失去存身之地,切不可恃势欺压他们,以辱没上祖。
——摘自于《郑氏规范》
材料二 20世纪初,家庭制度在中国受到空前激烈的批判,通过把工作转移到家庭之外,工厂也从不同的方向吸引父亲、母亲、孩子远离家庭,从而改变传统的家庭生活模式。建国后尤其改革开放,促使家族文化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变:群体性质的血缘关系日趋松懈,主张废除祖先祭祀者越来越多;家庭规模呈逐渐缩小之势。核心家庭(父母与未婚子女同住)占绝大多数,主干家庭(父母与已婚子女同住)次之,联合家庭(已婚兄弟姐妹组成的大家庭)很少;辈分等级秩序逐步被平等性、法制性所替代;同时,家庭的权力模式“正从父系家长制转变为民主平等制”,分工模式“正从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转变为无差异分工模式”,“夫妻共同决定”家庭权力和管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越来越多。父母在家庭中也不再有绝对的权威,子女在婚姻、教育、职业、交友等活动上具有了相当大的自主权;族居方式的地缘关系大为削弱,族员的流动性、杂居性与聚居性交相并存。
——李永芳《改革开放30年中国家族文化的嬗变》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我国古代大家庭制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指出近代以来中国家庭制度的主要变化及启示。
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材料一戊戌时期,梁启超尖锐地指出,“爱国必自兴民权始”,断定“能兴民权者,断无可亡之理”。流亡日本时期,他曾愤怒地表示“我辈实不可复生息于专制政体之下。专制政体者,我辈之公敌也,大仇也!有专制则无我辈,有我辈则无专制,我不愿与之共立,我宁愿与之偕亡”。1903年12月,梁启超由美国返回日本。曾承认自己“向年鼓吹破坏主义,而今者反对破坏主义”,“与其共和,不如君主立宪,与其君主立宪,不如开明专制”。从1905年开始,清政府宣布要实施立宪,粱启超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和期望。为出国的五大臣起草《考察各国宪政报告》。直到“皇族内阁”产生,才使梁启超君主立宪的幻想彻底破灭。民国成立后,梁表示接受既成事实,投靠袁世凯。当袁世凯复辟帝制时,于1915年发表《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一文,促使了护国运动的爆发。
——摘编自徐斌《论梁启超的善变》
材料二在清末,不论是暴力的革命运动,还是和平的立宪运动,都是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旨在以某种形式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取代封建的君主专制制度的进步的历史运动,从本质上讲,都是对中国社会进行根本变革的革命性的运动,从梁氏那些鼓吹“立宪”的言论来看,也正是“宣传了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再联系他一生思想活动来看,他是把追求宪政与追求富国联系在一起的,“此志终生未变”,因而这也是应当肯定的。
——摘自耿云志崔志海《梁启超研究的新成果》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梁启超的政治思想经历了怎样的变化,并说明其思想变化的突出特点。
(2)根据材料二,指出评价梁启超的原则。
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
材料一 1951年9月联邦德国总理阿登纳在政府声明中说:“新的德意志国家及其公民只有感到对犹太民族犯下的罪行,并且有义务做出物质赔偿时,我们才算令人信服地与纳粹的罪恶历史一刀两断。”他还曾说:“赔偿是我们的责任,它虽然不能洗刷我们的罪恶感,却是和解的前提。”从战后到2002年,德国的战后赔偿金额达到1040亿美元,它每年还继续向10万受害者赔偿6.24亿美元的养老金。1994年,德国总统赫尔佐克在勃兰特“惊世一跪”的20年后,对波兰再次表示,“我请求你们宽恕德国人给你们造成的痛苦”……对于德国有关纳粹大屠杀的历史教育,世界犹太人大会主席辛格说:“学校普遍进行纳粹大屠杀教育,正视历史,已经成为德国民族意识的一个组成部分。”
——摘编自张景云《日德两国不同的二战史观论述》
材料二二战后,日本对侵略历史“不反省、不道歉、不谢罪”(“三不主义”),而且不断制造事端,篡改历史教科书、参拜靖国神社、发表歪曲历史的言论……日本每年都要在广岛举行和平大会……日本著名学者藤原彰指出:“日本人十分缺少从加害者的角度认识战争的意识。”战后初期,美国单独占领日本,免除了头号战犯裕仁天皇的战争责任,释放战犯并允许其重返政坛军界执掌国家大权……在战争索赔问题上,国际地位尚低的亚洲受害国的多数国家,基本上自动放弃了对日战争索赔权。最后只有越南、缅甸、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四国接受了日本有限的赔偿……意大利政治家蒂齐亚诺·台尔察尼所著《日本人的自负与傲慢》一书中指出:“财富使日本人变得更加狂妄。”于是就有人叫嚣说:承认侵略并向亚洲国家谢罪是“自虐”行为,妨碍日本成为“政治大国”和在国际新秩序中发挥“领导作用”。
——摘编自王丽萍《中日两国“二战史观”的分歧论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二战后德国对待法西斯罪行的态度和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二战后日本“三不主义”态度的成因。
近代社会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至于我们民国的约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民权。在南京订出来的民国约法里头,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那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孙中山在一次讨论中说:“内阁制,纯恃国会,中国本身基础,犹甚薄弱,一旦受压迫,将无由抵抗,恐蹈俄国1905年国会之覆辙。国会且然,何有内阁?今革命之势力在各省,而专制之毒在中央,此进则彼退,其势力消长,即专制与共和之倚伏。倘更自为削弱,噬脐无及。”孙中山在《中国革命史》一文中指出:“临时约法,既知规定人民权利义务;而于地方制度,付之阙如,徒沾沾于国家机关,此所谓合九州之铁铸成大错者也。”他说:“因为我以为这个执行约法,只有一年半载的事情,不甚要紧,等到后来再鼓吹我的五权宪法,也未为晚。”
——转引自李伟迪《孙中山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订》
材料二孙中山:“余对于临时约法之不满,已如前所述,则余对于此与革命方略相背驰之约法,又何为起而拥护之?此读者所亟欲问者也。余请郑重说明之。……故《临时约法》者,南北统一之条件,而民国所由构成也。袁世凯毁弃《临时约法》,即为违背誓言,取消其服从民国之证据,不必待其帝制自为,已为民国所必不容……余为民国前途计,一方面甚望有更进步、更适宜之宪法,以代《临时约法》,一方面则务拥护《临时约法》之尊严,俾国本不因以摇撼……奋然以一身荷护法大任而不少挠。”
——据谢扶民《中华民国立法史》
(1)据材料一指出孙中山对《临时约法》的态度,并分析原因。
(2)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孙中山支持《临时约法》的原因,并列举孙中山“以一身荷护法大任”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