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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文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
——中国同盟会纲领
材料二 新旧三民主义内容比较简表:

名称
三民主义内容
新三民主义内容
民族主义
反对民族压迫,反对满洲贵族的统治
中国民族自求解放,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民权主义
推翻君主专制政体,建立国民的政府,国民一律平等
民权为一般平民所共有,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
民生主义
平均地权
平均地权,节制资本

(1) 孙中山将材料一中同盟会的纲领阐发为什么?其核心内容是什么?
(2)根据材料二,指出新三民主义“新”在哪里?
(3)先进理论引领社会前进。指出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分别引领了哪一革命运动?
(4)从三民主义发展到新三民主义,体现了孙中山怎样的优秀品格?

科目 历史   题型 综合题   难度 中等
知识点: 评价孙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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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的进程就是一部人类不断争取自由和平等的历史。”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亚里士多德在他们之前也说过,人根本不是生来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作奴隶的,有一些人天生是来统治的。亚里士多德当然是对的,可是他却因果倒置了……”
——卢梭《社会契约论》
材料二:“组成国民议会之法国人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第六条法律是公共意识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第十一条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第十七条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
请回答:
(1)材料一反映出卢梭的主要观点是什么?你如何理解“亚里斯多德当然是对的”?
(2)材料二是如何阐明“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在当时有何进步作用?
(3)在“争取人权”方面,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开展了哪些实践活动?有何进步意义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难道农民的儿子生来颈上带着圈,而贵族的儿子生来在腿上带着踢马刺吗?……一切享有各种天然能力的人,显然是平等的……除法律外,不依赖任何的东西,这就是自由人。——《伏尔泰语言》
材料二政治上的自由是公共的自由,要保障自由,就应该避免把权力单独委托给一个人、几个人或多个人,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为此,提出一条原则,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用权力约束权力,形成一种能联合各种权力的政体,其各种权力既调节配合,又相互制约,即权力要分开掌握和使用。
——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记》
请回答:
(1)材料一体现了什么思想?用一句话评价其历史作用?
(2)归纳材料二所体现的思想,并指出这一思想的历史渊源和影响。
(3)在自由这个问题上,材料一和材料二各侧重于什么?

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若夫美、法民政,英、德宪法,地远俗殊,变久迹绝,臣故请皇上以俄大彼得之心为法,以日本明治之政为政法也。然求其时地不远,教俗略同,成效已彰,推移即是,若明书佳画,墨迹尚存,而易于临摹,如宫室衣裳,裁量恰符,而立可铺设,则莫如取鉴于日本之维新矣。
……考其维新之始,百度甚多,惟要义有三:一曰大誓群臣议定国是,二曰立对策所以征贤才,三曰开制度局而定宪法。……日本之强,效原于此。——康有为《应诏统筹全局折》
材料二 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的并上毅说,英国的政治制度符合英国的需要,普鲁士的政治制度却比较接近日本的国情,……日本在制宪工作中定下了基调是:“按普鲁士方式组成一个不想国会负责的内阁。”
  ——摘编自钱乘旦《论明治维新的失误》
请回答:
(1)据材料一说明康有为建议光绪帝“取鉴于日本之维新”的理由(不得照抄原文),指出这份奏折在戊戌变法中的地位。(2分)
(2)结合材料二及所学知识,指出康有为主张效法日本“开制度局而定宪法”的实质及其局限性。(4分)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儒家传统思想坚守“夷夏之变”、“夷夏之防”,如孔子曾说“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亡也”,孟子也说“只见以夏主烃夷,未见以夷变夏”。而唐太宗却说“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故其种落皆依朕如父母。”
——作者依据材料整理
材料二:唐兴,初未暇于四夷,自太宗平突厥,西北诸蕃及蛮夷稍稍内属,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腐,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剖,然声教所暨,皆逮州都督、都护所领,著于令式……大凡府州八百五十六,号为羁縻云。
——欧阳修《新唐书》
(1)依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唐太宗对传统民族思想的突破及其成因?
(2)依据上述材料概括唐太宗处理民族关系的主要特点。结合所学知识对其进行简要评价。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公约包括序言和3条正文。主要内容是:缔约各国谴责用战争解决国际争端,并废弃以战争作为在其相互关系事实施国家政策的工具;缔约国之间的一切争端或冲突 ,不论性质和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解决;任何签字国如用战争手段谋求利益,即不得享受公约给予的益处。
——《非战公约》
材料二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在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中提出:“对于战犯,包括虐待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在不久通过的波茨坦议定书中,则进一步明确对战犯“迅速付诸正义之审判”……1946年1月19日,麦克阿瑟公布了东京审判中判断战犯罪责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一,国际法规定的“通行的战争犯罪”;第二,计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或违犯国际条约、协定或诺言之战争,或参与为实现上述任何战争之一种的共同计划或同谋的“反和平罪”;第三,在战前,战中针对任何平民的屠杀、灭绝、奴役,强制迁移以及其它的非人道行为的“反人道罪”。
——摘自《东京审羊与“东京审判史观”》
(1)根据上述材料说明东京审判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原则。
(2)依据两则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与《非战公约》相比东京审判战争法基本原则有何发展?分析东京审判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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