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分)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为了革除税收的弊病、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并解决对藩镇的军事费用,建中元年(780年),杨炎向(唐)德宗建议实行“两税法”。具体办法是“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变,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德宗采纳了杨炎的建议,可是掌管赋税的官吏反对推行。他们认为租庸调制实行了四百余年,旧制不可轻改。德宗坚信不疑,使之得以贯彻实施。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唐代实行“两税法”的目的。(5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唐代“两税法”得以贯彻实施的原因。(10分)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用普选方式选出(妇女、军人无投票权)。
材料二: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共和国总统由参众两院联合组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总统是国家元首,军队最高统帅。总统与参众两院议员共有创议法律之权。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可解散尚未届满的众议院,内阁部长由总统任命。总统的命令须经各部部长副署。总统和内阁部长共同向议会负责。
请回答:
(1)上述材料出自哪一国家的什么宪法?
(2)根据以上宪法条文,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述该宪法。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在自然法则下面,一切人生来都是自由的。
——杰斐逊
材料二:所有正确的或合理的事情都为分离作辩护。被杀死人的鲜血和造化的啜泣声在喊着:现在是分手的时候了。……在这个时候,人们即使竭尽智慧,要不谈独立而保证这个大陆苟安一年,也是办不到的。和解是个荒谬的梦想…… ——潘恩《常识》
材料三: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被造物主赋予他们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如果遇有任何形式的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 ——《独立宣言》
材料四:美国的国家职权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部门,分别由国会、最高法院和总统执掌,总统和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众议员之选举人所需之资格。…(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公民及五分之三非公民,并包括须服役数年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
——现行高中世界史教材
请回答:
(1)依据材料一、二、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北美人民要求独立的原因。
(2)依据材料三、四,分析美国1787年宪法同《独立宣言》相比,有何进步性或保守性。
(3)依据材料四并结合所学知识,对1787年美国宪法作出客观评价。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1: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事。……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材料2:第一条 第一项 本宪法所授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
第七项……凡通过于众议院及参议院之法案,应于成为法律前,呈递于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如批准该项法案,即应签署之,否则退还之,但退还时应附异议书,发交提出该项法案之议院。该院应进行复议,如有2/3人数同意通过该项法案,即应将该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其他一院,该院亦应加以复议,如经该院议员2/3人数之认可,该项法案即成为法律。
第二条 第一项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之任期为四年。
第三条 第一项 合众国之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之低级法院。最高法院与低级法院之法官毋忝职守时,得终身任职。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请回答:
(1)材料1所体现的政治观点是什么?意义何在?
(2)材料2与材料1有什么关系?
(3)材料二的实质和意义是什么?
既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最后是以一次基本上没有流血的政变完成的,那么当初为什么又要采取反复的战争(暴力)方式进行呢?
材料一:国王是法律的创造者,而非法律创造国王……假如臣民认为国王滥用权力,他们只能祈求上帝开导国王,把他引到正确的道路上去……正像争论上帝能做什么一样,作为一个臣民去争论国王能做什么,或者国王不能做这做那,也是僭越和高度的侮辱。
——詹姆士·斯图亚特《神权》(1603年)
材料二:人们参加社会的理由在于保护他们的财产,他们选择一个立法机关并赋予其权力的目的,是希望因此可以制定法律、树立准则,以保卫一切社会成员的财产……当立法者们图谋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就使自己和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因此就无须再予以服从,而只能寻求上帝给予人们抵抗强暴的共同庇护。
——洛克《政府论》(1688年)
回答:
(1)指出两则材料思想倾向的不同之处。
(2)结合有关史实说明两种思想在其所处时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