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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  《太学三合法》: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合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含、上含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贡举法》: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断案。
材料二  德国是欧洲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的发源地,宗教改革以后新教教派在德国占据优势并控制着德国的各级教育。各个封建邦国为了自身的利益,从16世纪起,特别是在十七八世纪竞相颁布强迫教育法令,并于1872年将6至14岁的八年初等教育定为强迫义务教育阶段。《萨克森学制计划》也称为萨克森法令(the Saxon Code),由梅兰克顿执笔、路德修订,是16世纪第一部学校法。《萨克森学制计划》以法律的形式要求萨克森地区实施世俗办学,为国家和教会培养具有新教信仰、具有良好德行的人才。
(1)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两则材料所涉改革发生的主要原因。
(2)据材料分析宋代教育与宗教改革后德国教育的异同。

科目 历史   题型 综合题   难度 较难
知识点: 欧洲两大军事集团 王安石变法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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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材料一中国古代有功臣配享制度,即一个皇帝逝去后,要在已故臣僚中选取功勋卓著的大臣陪祀其庙庭,功臣配享皇帝,是朝廷对该大臣的最高评价。北宋神宗时,王安石"变风俗,立法度",主导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改革。哲宗绍圣初年,诏"王安石配享神宗皇帝庙庭"。南宋建炎处,有人提出"自绍圣以来,学术政事败坏残酷,致祸社稷,其源实出于安石"。于是,"罢安石陪神宗庙庭"。
--摘编自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宋史》记熙丰(宋神宗年号熙宁、元丰)事实者,成于南渡以后史官之手,而元人因而袭之,皆反对党之言,不可征信。今于其污蔑荆公(王安石)处,……详辩之……荆公不仅为中国大政治家,亦为中国大文学家。
--摘自梁启超《王荆公》(1908年)
(1)根据材料一,分别指出两宋对王安石的评价及其主要理由。(6分)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梁启超重新评价王安石的目的及采用的方法。(9分)

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
材料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反法西斯盟国组成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和日本东京分别对战犯进行了审判,该审判原则于1946年12月11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据此制定《纽伦堡原则》,其内容有:
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应受惩罚。
违反国际法应受处罚的罪行是:(一)反和平罪:计划、准备、发起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破坏国际条约、协定或承诺的战争;(二)战争犯罪:违反战争法规定或习惯,出于某种目的或在占领区内,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谋杀、虐待或奴役平民居民,谋杀、虐待战俘;(三)反人道罪:对任何平民居民进行谋杀、生物实验、放逐和其他非法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种群、宗教背景的迫害,而此类行为已实施或此类迫害已执行或此类行为与任何反和平罪或任何战争犯罪相关联。
--摘编自何勤华《纽伦堡审判》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惩处的战争责任对象有何不同。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说明《纽伦堡原则》的意义。

(15分)近代杜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县设六十议灵,是谓县议员;府设六十议员,是谓府议员;省设六十议员,是谓省议员。县议员于秀才中选择其人,公举者平民主之……府议员于举人中选择其人,公举者秀才主之……省议员于进士中选择其人,公举者举人……公举法:凡男子二十岁以上,除喑哑盲聋以及残疾者外,其人能读书明理者.则于以公举之权……兴革之事,官有所欲为,则谋之于议员,议员有所欲为,亦谋之于官,甘以叙议之法为之,官与议员意合,然后定其从违也。从违既定,乃由县详府;府议员意合,则由县详省;省议员意合,则详于君;君意合,则书名颁行;意不合,则令其再议。若事有不能衷于一是者,则视议员中可之者否之者之人数多寡,而以人多者为是,所谓从众也。推之,凡军国大政,其权虽出于君上,而度支转饷,其议先询诸庶民,是真为政者矣。
--何启、胡礼垣:《新政论议》(1895年)
(1)概括指出材料中民主设计方案的主要原则。(10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该方案在中国近代民主进程中的意义。(5分)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唐前期,继续推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在此基础上,进行租庸调制,"有田则有租(田租),有家则有调(纳绢布等),有身则有庸(每丁每年服力役二旬,若不服役则纳布帛等代替)"。庸和调在整个国家财政中占据重要地位。唐中期以后,随着人口增加,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急剧崩坏,租庸调制难以维持。"有幼未成丁,而承袭世资,家累千金者,乃薄赋之;又有年齿已壮,而身居穷约,家无置锥者,乃厚赋之,岂不背谬!"百姓举家逃亡,规避赋税,被称为"客户"。
公元780年,唐期推行两税法:以国家财政开支所需为总额,所谓"量出以制入"。所有民户在现居地登记,根据财产情况定户等,按户等高低交纳赋税,"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分夏秋两季征收,"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结果"赋不加欲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诚而奸无所取。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每户负担并未增加,但国家财政总收入增加,对户口的掌握也更为准确,"天下便之"。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两税法改革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两税法与唐前期的赋役制度相比有哪些积极作用。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提取材料中的信息,结合所学知识,从建筑与政治关系的角度进行中英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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